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a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如题所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剥夺、限制权益是指其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已有的相关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比如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社会保障金、责令停产停业等等。剥夺、限制权益一般是以行政相对人有一定违法行为为前提,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2、免除义务

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纳税义务;对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停止违章建筑的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使行政相对人承担的停止施工和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确认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确认结果将会对法律责任的分担起重要作用。

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下: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1、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和拘束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3、执行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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