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户籍管理规定,新生婴儿在办理入户时,可以跟随父亲或者母亲中任何一方。但是与之配套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满足一定的优先顺序:1、其中一方是个人户,另一方是集体户,则只能上在个人户上;2、双方都是集体户,但一方是单位集体户,一方是人才市场集体户,则只能上在单位集体户;3、其它各种情形,可以随便上在任何一方的户口上。如果母亲是非农户口,父亲是农业户口,那么选择非农户口的话,如果孩子的户口随父亲落户在外地,而母亲是本地户口,这种情况孩子是可以在母亲户口所在地上学的,就需要办理借读手续。孩子的学籍不能在本地建立。须在户籍所在地建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