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请步骤

如题所述

失业保险金申请步骤如下:
1、原工作单位将其作为失业人员报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其档案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本人持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的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想要申请并且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都需要哪些手续呢?
第一、当工作人员已经和聘用他的单位结束了长久以来的雇佣被雇佣的关系了,那么他必须在相应的规定时间内去到那些有关于失业的上交保险的部门去办相应的停止保险的手续。并且要在与用人单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已经结束的7天以内把结束雇佣关系的文件并且必须要是原件以及相应的表格提交,那些拥有被看成上交费用的年限的参加保险的那些人都要上交这部分表格。如果想要办理的人员是在1999年之前加入到失业保险的行列中的还需要交上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在招聘时被录用时所填的表格的复印件也是可以的,需要另外把上述的材料送到之前工作地方所在地方的相应的机构。
第二、办理失业保险需要通过的部门如果已经收到了用人的单位所上交的所有的材料以后,必须要在一个礼拜之间审核完毕相关的失业的人所应该得到怎样的失业保险所应得到的相应的对待。
第三、失去工作的人员应该从在结束单位与之的雇佣关系的那日开始,在两个月内带着自己的身份证以及具有原件的暂住证,还有两张本人的1寸照片,去到上面所讲述的办理失业保险所要通过的部门进行有关于保险金的一些必要的登记,并且还要填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该部门对于失业人员所做的登记重新进行审核之后,如果通过,就要将《失业保险金领取卡》发给失业人员。如果在所限制的时期内没有完成这些工作,就要当成再一次就业来处理。
第四、失去工作的人要从上述所有步骤已经完成的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的十月和十一月(如果遇到了节假日的时候就可以顺序往下延)到他的暂住证上所登记的地方所属于的街道管理劳动以及社会保障的相应机构领取相关的手续。想要顺利领取到这些手续,还要带着《失业保险金领取卡》以及他自己所特有的印章。这一步骤只能本人才能完成。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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