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吗

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吗

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五部分组成。请示的正文,主要由请示的原因、内容、要求三部分组成,请示时应将理由陈述充分,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具体,切实可行。请示的注意事项除其特点中所述之外,还应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切忌用报告代请示行文。请求的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时,在正常情况下应事先进行协商,必要时还可联合行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在请示中反映出来;另外请求拨款的应附预算表。请求批准规章制度的,应附规章制度的内容;请示处理问题的,本单位应先明确表态;正式印发请示送上级机关时,应在文头注明签发人姓名。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即使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也只能用抄送形式。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的机关,也就是负责执行公文的机关或者是处理公文的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条 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 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相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和“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第五条 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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