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区别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中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都属于政府采购方式中的非招标方式。

    区别在于:1、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以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一般运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最高者为成交候选人。2、开标(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一般运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项目,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是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0天。

3、澄清答疑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澄清答疑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澄清答疑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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