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者只要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没有要求该十年劳动关系都要有 书面劳动合同 证明。此外,这里指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读者所误解的自《 劳动合同法 》实施之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有间断,但是间断时间不长(如双方 解除劳动关系 后半年内又重新 建立劳动关系 )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为是连续工作,而不会重新计算,这是司法实践对劳动者的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空隙剥夺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权利。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 这里的用人单位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此类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适用于该条款规定。但这里规定的较为严格,就是“双十”规则,即既要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同时还要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同时满足“双十”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才无权拒绝。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 的。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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