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妇女儿童罪是指什么?

如题所述

我是非常支持取消拐 骗 罪,然后统一成拐 带 儿 童 罪的啊。
“拐 骗 罪”和“拐 带 儿 童 罪”都是目前我 国 刑 法当中规定的罪名。其中,“拐 骗罪”主要指以欺 骗、诈 骗、胁 迫等手段将被害人掳 走或者引诱离开原住所而构成的犯  罪行为,而“拐 带 儿 童 罪”则是针对保护未 成 年人进行专门规定的刑 法 罪 名。其实“拐 带 儿 童 罪”是包含了拐 骗 儿 童这种情况的啊。最近一些专 家、学 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这两个罪名合并为“拐 带 儿 童 罪”,并取消拐 骗 罪和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的区别,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和妇女的权益啊。现在“拐 骗 罪”和“拐 带 儿 童 罪”在我 国的处理和认定上是存在一些差异和争议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定性不清
有时候判定是否构成“拐 骗 罪”还是“拐 带 儿 童 罪”的标准不够明确,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导致了在不同地区对于同一个案件的认定是可能出现比较大的偏差。
2、罚则不同
尽管两种罪名都属于刑 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但二者的惩罚程度却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一般情况下“拐 带 儿 童 罪 ”面对的刑期可能较长,而“拐骗罪”则是比较轻的啊。4月7日下午2时30分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孙卓被 拐 案、符建涛被 拐 案也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拐 走孙卓和符建涛的人贩子吴某龙将出庭受审。从2007年12月7日孙卓被拐、2007年12月28日符建涛被拐至一审开庭,本案的犯罪行为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均已超过15年,孙海洋对量 刑建议表示难以接受,检方在庭前出具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被告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罪,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吴某光涉嫌窝藏、包庇罪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此受害人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和被拐孩子家长群体均多次公开发声称“难以接受。”孙海洋向记者表示,如果按照这个量刑建议判决,他将提起上诉。吴某龙案将会是一个“样板”,他会追究到底,不会谅解人贩子。同时他也希望推动拐卖儿童“买 卖同罪”。
3、司法执行难度大
由于两 种 罪 名之间存在重叠或者重复的情况,相关案件审理时需要考虑各种情况和具体细节。这使得司法执行难度增加,并且可能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判决不公等问题的啊。
我的立场是非常支持将拐 骗 罪和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统一成“拐 带 儿 童 罪”,由于这样更加有助于保护 妇女和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并有利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司法实践的执行。
第一,将这两个罪名合并为一个罪名可以避免出现在处理拐卖案件时的法律盲区,强化对拐卖儿童和妇女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可以大幅度地减少相关犯 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更好地维护儿童和妇女的正当利益。拐 卖  妇 女 儿 童罪和拐 骗 罪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背后的危害和对受害人的侵 犯是一样的,都是严重侵 犯被 拐 儿童和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正当利益,都是需要得到应有的严 厉 惩 罚和制裁的啊。
取消“拐 骗 罪”,统一成“拐 带 儿童罪”可以明确刑法中各项罪名的分类和定性。这使得对于相应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和管理更加清晰规范,容易区分出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和惩罚。将两种类似的犯罪行为合并起来,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因为定性不清而导致判决不公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则进行判断和处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和权威啊。
当然将这两个罪名合并也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例如如何界定拐带行为与其他非法行为的界限,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等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啊。同时为了确保这一改革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法律实施的能力和司法保障,加强对拐卖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力度。所以我个人觉得将拐 骗 罪和拐 卖 妇女儿童 罪统一成“拐 带 儿 童 罪”是非常有必要和更加积极的改 革 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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