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就业许可:前往
大陆地区工作,依据大陆「劳动部」一九九四年订颁「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须向当地劳动部门申办就业许可证,否则将受处罚。不过,在大陆投资设立外资企业者,其投资人本身可免办「就业证」;而在外资企业中经由合同确认由台、港、澳人士担任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者,可免除就业审批手续,直接获发「就业证」。大陆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动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2、须办理
暂住证:根据上述「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申请获准在大陆地区工作後,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由於大陆某些部门如「海关」、「
车辆管理所」等实施之管理办法都与「暂住证」制度挂勾,取得「暂住证」可以在附运物品进入大陆、购买汽车、申办
驾驶执照等事项上提供便利。
3、勿轻忽
个人所得税问题:须注意在大陆停留期间,做好薪资节税规划,以避免被徵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此外,除一些像是
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等依法可以报扣免税之项目外,最好按期报送真实、完整的收入证明资料,并且依照大陆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一但被税务机关核定其收入额,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