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什么

如题所述

新旧婚姻法内容增加、修改之对照
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量的内容,并删除了少部分内容。本文通过对新旧婚姻法增加、修改的内容的逐条对比,来向读者展示婚姻法发生的巨大变化。
在内容上原婚姻法共37条,旧婚姻法则包含51条。新婚姻法增加条款:
1.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 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5. 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6. 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7. 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
8. 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9. 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10. 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1. 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2. 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3.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14. 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15. 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16. 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18. 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9. 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 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条款:
1. 将旧婚姻法第六条第二项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改为新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 将旧第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改为新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 将旧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改为新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 将旧第十九条第二款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改为新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5. 将旧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改为新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6. 将旧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改为新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7. 将旧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改为新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8. 将旧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改为新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 将旧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改为新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10. 将旧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改为新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11. 将旧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改为新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另外,旧婚姻法附则中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和第三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的规定内容经增删后放入新婚姻法第五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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