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英国封建主义的发展史

如题所述

英国封建主义的发展史可追溯至公元前,当时地中海的伊比利亚人、比克人、凯尔特人先后抵达不列颠。公元1至5世纪,罗马帝国统治英格兰岛东南部。罗马人撤离后,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相继入侵并定居。7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众多小国合并为七个王国,争雄达200年之久,这段时期被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时代”。829年,威塞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了英格兰。8世纪末,遭丹麦人侵袭,1016年至1042年为丹麦海盗帝国的一部分。其后,经过英王短期统治,1066年,诺曼底公爵渡海征服英格兰。
1215年,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王权受到抑制。1338年至1453年,英法进行“百年战争”,英国先胜后败。1536年,威尔士与英格兰合并。1588年,英国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确立海上霸权。1640年,英国在全球第一个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1649年5月19日,宣布成立共和国。1660年,王朝复辟,1668年发生“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1801年又与爱尔兰合并。18世纪后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19世纪,是大英帝国的全盛时期,1914年,占有殖民地比本土大111倍,是第一殖民大国,自称“日不落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开始衰败。英国于1920年设立北爱兰郡,并于1921年至1922年允许爱尔兰南部脱离其统治,成立独立国家。1931年,颁布威斯敏斯特法案,被迫承认其自治领在内政、外交上独立自主,大英帝国殖民体系从此动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经济实力大为削弱,政治地位下降。随着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握弊磨坦的相继独立,到60年代,英帝国殖民体系瓦解。1973年1月,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
历史上,英格兰、苏格兰、威而士和爱尔兰是四个国家。后来英格兰和威而士由联姻合并,再后来,都铎王朝的最后一个国王伊里莎白一世无后,便传位给她的外甥,苏格兰国王詹姆士,于是苏格兰和英格兰合并。后詹姆士的儿子查理被克伦威尔的革命军推翻,克伦威尔统治期间武力征服了爱尔兰。1923年,英国国会决定将爱尔兰分为2部分,南部的23个郡独立为爱尔兰共和国,北部的4个郡作为北爱尔兰仍留在英国。大不列颠是一个岛屿,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共同组成,所谓UK是United Kingdom的缩写,也就是联合王国的意思。
君主制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政府体制。自从1952年就位以来,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的首脑,她也是埃格伯特国王的直系后裔。在其执政期间,埃格伯特国王于公元829年统一了英国。在议会制诞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经在英国存在了数百年,期间仅仅中断过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当时英国采用了共和国的体制。数百年以来,君主的绝对权力遭到不断的侵蚀和削弱,尽管如此,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征意义。
在过去的几百年中,在位君王的个性特征对国家事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公元九世纪末,西萨克斯的阿尔弗雷德国王击败了由丹麦国王古德龙率领的入侵者,并使丹麦国王转化为基督徒,从而使英国的政治版图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为统一英国盎格鲁-撒克逊种族奠定了基础。多年之后,国王亨利八世的统治引发了重大的社会变革。为了实现其建立王朝的目的,亨利八世对教会进行了改革,这为以后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分歧埋下了火种,并增强了议会的权力。在亨利八世在位期间,贵族的经济实力得以加强,这为他们在其后的都铎王朝进行内部斗争奠定了经济基础。在十六世纪后半期,面对国内外多重危机,执政的伊丽莎白一世向世人证明自己是一名精明强干、坚决果断的政治领袖。到了十九世纪,在维多利亚女王统治期间,英国再次进入重大的社会和政治变革时期,并由此奠定并发展了大英帝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与此同时,维多利亚女王的丈夫埃尔伯特王子在维多利亚女王漫长的统治期间(从1837年到1901年)积极鼓励艺术、科学和工业的发展,对英国社会的发展同样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002年英国庆祝了伊丽莎白女王二世执政五十年的金色庆典。在此期间,尽管英国乃至全世界都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和技术变革,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社会坚定不移的掌舵人,成为公众服务、公共职责等传统价值观的神圣代表。
政治方面,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政党方面,主要有工党、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此外,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威尔士民族党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民主统一党、社会民主工党、新芬党等。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宪法方面,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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