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旨在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解释内容涵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定金处理、合同效力、交付、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


第一条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即开发企业(出卖人)出售未建成或已竣工房屋给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第二条指出,未经预售许可的预售合同若在起诉前获得许可,可认定有效,否则无效。


第三条说明,销售广告和宣传虽为要约邀请,但具体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则视为要约,违反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至第八条涉及定金、登记备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无效等细节,规定了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出卖人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责任,包括隐瞒重要信息、房屋质量问题等,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至二十一条则围绕面积误差、违约金、包销合同等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处理规则和责任划分。


第廿二至廿八条涉及合同无效、担保贷款、诉讼程序等,明确了各方在纠纷处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适用的生效日期和例外情况。


这些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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