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商品房预售

如题所述

在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的第五章中,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开发企业只有在建设项目的进行过程中,且获得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接着,预售程序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预购人出示开发项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遵守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基准价格。广告发布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

预售合同的签订也十分关键,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印制的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交付和付款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需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符合质价相符的商品房,预购人也需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预售资金的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接受开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预售与出租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照时,不得出租商品房。即使已取得产权证,出租行为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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