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拆迁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上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驻马店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上蔡县调蓄池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

项目拟征收卧龙街道办事处黄尼庄社区居委会耕地4.2036公顷、林地0.9390公顷、其他农用地0.1848公顷,共计5.3274公顷;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折合每亩4.7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1.65万元/公顷(折合每亩4.11万元)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执行)

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地上永久性建筑物等,依据被征收土地实际情况,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后,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驻政〔2016〕86号)的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75.5817万元依法足额及时分配给被征地村组农户。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28.4342万元,存入上蔡县社保资金专户。待征地批准后上蔡县将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规〔2019〕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不足的,由上蔡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补齐,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五、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异议,请在30日内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召开听证会,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同意。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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