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关于严厉查处15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如题所述


尉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严厉查处15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全县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查处以下15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景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通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社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八、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九、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主体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二、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五、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尉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监督电话:0371—27990294
尉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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