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人不接电话,不接传票怎么办

如题所述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被告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采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传票。
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
欠钱不还起诉传票不收怎么办
欠钱不还起诉传票不收可以在取得相关拒绝接受应诉材料的证据之后视为送达,之后可以开庭审理,进行缺席判决。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起诉的,可以去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向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预交诉讼费用。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欠钱不还起诉法院受理之后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收到传票后,就要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了,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接下来就是开庭审理了,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这一步按照法官的指挥走即可。然后,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也可申请再审和申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起诉的做法是不对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其实,这是法院的一个送达问题。原告起诉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关于立案后如何通知被告应诉等,那是法院的义务,而不应该将此义务强加给原告,原告只是有个协助的义务--提供被告住址的线索。
可是,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人民法院不区分被告地址不明确还是被告地址明确故意不接法院电话等情况,联系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让原告想办法,这无疑给原告增加了负担。
人民法院原本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地方,可是在送达处就已经将原告卡住,将送达的义务转嫁给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电话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导致原告的诉讼权利在送达处就被法院抹杀,更别提以后的诉讼了。
凡是涉及人民法院诉讼都是双方调和不好的,分歧较大的,比如离婚,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非要离婚,或者双方虽然愿意离婚,一方就是拖着不想让另一方那么痛快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只要一方起诉,另一方就巨力抗拒,听到法院电话就挂断、更换电话号码、关机或者说打错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领取传票,玩失踪等。
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确,不是电话不对,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才对,比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而不应该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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