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的一些保险政策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走出一条顺应社会文明进步,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进而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新路子。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首先,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客观要求,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根据国家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推测,我国到达2030年,全国城乡岁以上老人将占全国人口的确23-25%,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比例会更高。目前我省农村人口中的60岁以上老人所占农业人口比例已超过去时10%,按国际通行标准,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逐步改善,特别是农村生产要素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流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不断加快,农村老人群体将越来越大。不仅老龄化社会到来农村会先于城市,而且60周岁以上老人所占比例也会高于城市。再加上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民家庭规模下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日益突出。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因此,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必行。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为从根本上扭转传统的“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的实际需要的保证。其次,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现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按照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规律,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推进人类社会进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而进行的一场革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取消了人民公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生产组织结构的变化和分配形式的调整使得家庭重新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这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依托集体力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解体,养老任务完全推向家庭。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找出一条能够满足生产力发展和农民实际生活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新路子。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借鉴世界各国解决劳动者养老保险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确立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总体思路。第三、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降低农村老人晚年生活风除,增加生活保障,满足农民从温饱向小康生活转变的要法语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经营风除越来越大。一次风险就可以把一辈子的生产和生活积累全部赔进去。加之原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保障体系的解体,如果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而我国现在建立和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变单一家庭养老为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为依托,社区福利及商业保险为补充,家庭对老人照顾帮助相结合的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新体制。这一新体制的建立对于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调节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缩小城乡差别,改善社会风气,在农村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在我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下基本特点:1、享有权利的平等性。所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民一律享有平等的要权利和义务。2、参加人员的普遍性。3、基金筹集来源的多元性。4、养老金使用的社会互济性。5、投保人享有养老金权益的专一性。6、投保人在交费标准、投保方式、领取时间等方面的灵活性。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集体给予补助,国家给予政策优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举办的人寿养老保险在保险投保人晚年生活的作用上是一致的,二者互补而不可替代。因为:1、两者行为、性质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它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这种自愿是有组织的,而不是自流。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是补充保险。群众参加与否完全是个人行为。2、两者目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低标准入保,以保障农村人口老年基本生活的为目的,是福利性的;商为保险则以盈利为目的,鼓励多投。3、两者行为依据及承担责任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依据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并为保证这一权利实现而出面组织农民进行投保,对投保人养老进行承诺,并承担最终责任;商业保险是依据保险法规定以契约形式确定其法律关系。4、两者保险的对象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商业保险则面向社会全体成员。5、国家给予两者的政策扶持程度不同。国家对于农民参保基金运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领取养老金免征所得税;而商业保险则要依法交纳有关税费。6、两者使农为最终受益不同。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享受国家政策扶持方面不同,费用提取标准不同,因而农民在实际受益上农保要高于商保。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基本保险,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只能是对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福利不是负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内容,是一项跨世纪的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党和人民政府为解除农民老年生活的后顾之忧而推行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从根本上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福利而不是负担。因为我们通常所指的农民负担,是特指乡镇和村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按年度在文件规定的比例之内向农民征收的“村提留”和“乡统筹”款,征收上来的资金属于集体性质资金,使用原则为“定向限额、专款专用”。体现的是社区集体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农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自愿交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则是个人收入的延期消费。它不仅不是农民负担,而且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有着本质的区别。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个人交费米,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交费多少和时间长短,多交多领,少交少领。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权益关系十分清晰。另外,农民所交保费的增值和安全还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和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农民所交纳的保费不但没有减少,还得到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增值。再则就是从交费标准上看,规定了从每月薪元的十个不同档次可供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标准比较低,在交费的方法上也比较灵活,实际。经济上有能力的可以多交一些,能力小的可以光交一些,困难的可以不交。在交费过程中,收入高时可以多交,收入少时可以少交或停交,停交后有了条件可以补交,在交费方式上可以年交,也可以趸交,这些都可以由投保人自愿选择。因此,是已解决了温饱并略有节余的农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这纱会形成农民负担,而是农民福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的属性。而从我国农村现实情况看,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不稳定,我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尚不具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条件,因此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是在经济经比较发达地区或已经解决温饱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了退休鑫发放制度、集体到保险公等形式的自我保障措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中国整个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抓住时机,在有条件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发展、完善。建立这项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这不仅因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要受农村经济条件的制约,而且还由于农保工作是件新生事物,群众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还需冲破我国历史形成的完全依赖家庭、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的束缚。这就决定了要在一段时期内采取一种过渡的方法,既没有采取国外或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传统的强制办法,也不采取商业保险完全靠自愿的做法,而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的方法,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府组织引导体现政府行为,主要是做好组织发动和宣传群众的工作,而不是靠强迫命令。群众自愿就是在政府的组织宣传教育启发下,通过提高认识达到的自愿,而不是自流。政府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参加是辩证统一关系,二者不可偏废。我国各级政府是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来组织政府工作。这就决定了政府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但强制性特点与强迫命令不能等同。二者有质的区别。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然走上依法强制实施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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