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公司宿舍内猝死,算工伤吗

如题所述

张某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虽然发生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内,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 在单位宿舍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 北京某企业是一家从事机械制造的企业,为改善单身员工的住宿条件,使员工能够更安心的工作,企业建造了一幢员工宿舍。然而不幸的是,在某一天下班之后,居住在宿舍中的员工张某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认为,宿舍位于厂区,张某是在工作地点去世的,应当获得工伤赔偿。企业负责人觉得很冤枉,难道这种情况也属于工伤吗?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张某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虽然发生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内,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 但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单位如果在张某下班后安排需要再进行加班或夜间从事工作,安排了工间休息,如果张某突发疾病死亡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属于工伤。此时的张某处于工间休息的状态,或者叫做属于“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亦属于“工作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 我国目前的立法尚没有关于工作时间的明确规定,北京市的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应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即将实施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对工作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工作时间,是指作业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各类宽放时间和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且劳动者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停工时间的总和。 作业时间是指直接用于产品加工、完成生产或者工作任务所消耗的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是指为加工产品、执行特定工作任务事前准备和事后结束工作所消耗的时间;宽放时间包括现场组织管理需要(交接班、安全检查、布置工作、整理现场、设备、资料等)所发生的组织性宽放时间、工艺技术装备需要(设备调整、检查等)所发生的技术性宽放时间、劳动者个人生理需要以及为消除过分紧张疲劳安排的间歇等个人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 因此,在用人单位实际的用工管理中,应当依法制定详细而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劳动法规变化非常频繁,相关规定不仅牵涉到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而且涉及到劳动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颁布的大量文件,同时又会涉及民法、合同法、刑法等诸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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