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如题所述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保险”),是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的一项重要工程质量保障制度,能够有效防范与应对各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提高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同时,作为一种新型质量保障工具,IDI保险在重新构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质量责任方面也有着重要创新应用。

1、重新构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国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以业主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相应工程质量管理服务形式展开。监理制度实行30多年来,工程监理角色发挥着重要的项目质量管理作用,建立完善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但相较国际监理制度发展,我国工程监理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制度应用尚不完善,相继暴露出多个方面的制度发展问题,制约着监理角色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发挥的有效监管作用,也影响着现有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因此,自2014年开始国家即在部分地区尝试“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希望通过监理制度改革重新构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能够有效防范与应对各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同时,由于创新引入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IDI保险还作为一种新型的质量保障工具,成为“取消强制监理”制度后的有效质量监管手段,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

是指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工程在各个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潜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以有效防范和避免各类质量事故发生的服务活动。

依据中保协《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的范围涵盖建筑工程的实施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服务内容包括初步评估项目质量风险、编制质量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参与质量风险控制交底会、进场风险评估、出具质量风险检查报告、进行质量风险跟踪、提出合理建议等。

在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把控逐渐失效的当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令保险公司与TIS机构作为第三方活动主体参与到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且具有充分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这为重新构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创造了契机。

2、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工程款拖欠、带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不合理压缩工期等,严重威胁着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既是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活动主体,也是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此,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将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此次上海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投保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令IDI保险成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有效手段。

实施记分管理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对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一次记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购买质量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未购买的,一次记2分。

明确严厉处罚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存在“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情形,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1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 将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

2

建设项目因工程质量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

同时,建设单位在《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质量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从形式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之一;从功能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则是我国全新发展的重要质量保障工具,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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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分内容给你,供参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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