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范文

如题所述

东方市青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三
被告里斯
张三与里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三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张三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自由相识恋爱,同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3年4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并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
里斯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须向支付10万元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4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到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努力维护好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面对婚姻当中出现的分歧和矛盾未能加强沟通和理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由于原、被告双方均自愿同意离婚,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对原告支付10万元经济补偿的请求,既未说明合理的理由,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里斯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里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东皇太一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白 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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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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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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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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