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食堂学校采购组允许获利吗?

如题所述

第一,需要明确《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管理规定》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据此可知,《管理规定》中所有的关于学校食堂和用餐管理的规范性要求,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所有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包括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园也同样适用,这也意味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校食堂都应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当然,如果地方省市在《管理规定》之下出台了各自省市关于学校食堂和用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学校还应同时遵守所在省市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管理规定》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学校自主经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社会力量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基本方式。‍

对于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前提应该是学校自身具备经营管理食堂的场所和人员。对于这一类自营的学校食堂,《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据此可知两点:其一,只要是学校自营的食堂,不分公办还是民办学校,也不分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学校,都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即使是营利性学校,只要食堂是自营的,都同样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学校自营食堂不能营利,只是学校自营食堂的营利应当纳入学校的收入范围。对于民办学校来说,非营利性学校的自营食堂如有营利,也不能分配,应当归入学校收入,用于学校的运营和发展;营利性学校的自营食堂如有营利,也应当纳入学校收入,在学校收益整体有结余的情况,理应可进行相应的结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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