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民法冒名行为/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的问题?

民总的一道30分的论述题
案情如下:AB是姐妹,B用自己的照片假冒A的名义制作了A的临时身份证,并用临时身份证将A的房产进行公示,恶意的C知晓此事并作为B的委托人(委托已公示)将B(A)的房子卖给善意的D
问题:AB之间成立什么关系? 合同是否有效?

我的两个疑问:1.AB之间只可能是无权处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三种情况,但我觉得哪种都不太像,暂时偏向无权处分,求详解(无权处分是否需要以合法占有为前提?)
2. 法院的判决是合同无效,B赔偿A损失,引用的是《合同法》无处分权和《物权法》善意取得两条,但回避了房屋所有权问题,似乎认为所有权仍在D,那么问题来了,这里善意取得和合同无效不是发生了冲突吗?

这么简单的问题,明显和代理没半毛钱关系。
首先,这是一个冒名行为,其次这明显是一个无权处分。
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你看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是否满足啊,受让人为善意,且进行了公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吗?
不是。
所以你提的什么问题啊,善意取得和合同无效怎么就发生冲突了啊。
至于无权处分影不影响合同效力,在司法实务中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楼上还法律团的?这都是最简单最基础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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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1
冒名行为的法律性质一直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个人认为,尽管冒名处分的结构形式与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不同,但在法律后果上冒名处分更倾向于参照适用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
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1.B冒名处分A所有的房产,类推适用无权代理。2.合同无效。合同行为属表意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为前提,B、C以A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其名义A是和D,如并非A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可能在A和D之间产生合同关系,合同应属无效。
此外,关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个人认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对于不动产来说需要由权利外观,即存在不动产登记错误,实际权利人并非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而冒名处分并不存在真实权利人和物权公示表现的权利外观差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