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德国B公司向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

2013年5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德国B公司向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2013年5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德国B公司向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机床,订立合同时中国A公司明确告诉德国B公司: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交货的地点为中国A公司所在地。若发生争议,选择中国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公约》规定。合同签订以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转销到土耳其,而是转销到意大利。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要求中国A公司停止在意大利销售这批机床,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中国A公司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德国b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德国B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转口到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A公司于是在中国法院向德国B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并要求德国B公司赔偿损失。
讨论:(1)德国公司对意大利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赔偿意大利公司损失?
(2)其中一项专利权在中国也注册了,意大利公司以买方(中方)所在地法律主张侵权赔偿,德方是否应赔偿损失?

1、德国公司对意大利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当初A公司说是将这批机床销往土耳其,而非销往意大利,所以德国B公司才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为是A公司违反合同将该批机床销往意大利,且事先也没有通知德国B公司。所以,德国B公司不承担赔偿意大利公司损失。
2、德方不应赔偿在中国注册的专利侵权赔偿损失,因为该机床并不在中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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