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只要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不是为了要账或其他目的,就是想把你的钱变为己有,证明客观上实施了要挟、威胁的行为证据都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
2018年4月20日,李某收到了一条敲诈短信:“刚刚打通你女友的电话,王芳芳、李萌萌、江梦琪这几个人不陌生吧?想必你也明白了,准备50万,弟兄们观察你很久,要结束这单生意。一小时之内,转账到我们银行帐上3—5万,剩余的钱交付方式会在后天,也就是4月22日。”
短信提及的王芳芳、李萌萌和江梦琪3人分别是李某的妻子、女儿和怀孕的情人。李某惊出一身冷汗,当晚向对方指定账户中打去了3万元。
4月23日,李某再次收到勒索信息,要求他在3点前,汇款7万元,余款在下午4点前送到指定地点。李某考虑再三,终于报警,并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了解自己婚外女友怀孕事情的仅公司几个离职员工和自己的司机。
警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发现,涉案手机曾经使用过另一个号码,经过比对,发现这个手机号正是李某提到的驾驶员朱某所持有,而涉案手机的使用者张某也进入了警方视线。在此期间,李某迫于压力,又分3次给对方打款7万、10万和15万元。前后4次共计3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朱某和张某分别获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1万元和4年6个月、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