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那么现在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哪些?
第一,监狱。《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三,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各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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