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临潼懂土地征收政策的朋友?临潼渭北土地征收1亩地27000合理吗?

如题所述

索 引 号 013473413/2012-00192 文号 临政办发〔2012〕93号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2-07-13
信息标题 临政办发〔2012〕93号关于印发西安渭北(临潼)现代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重新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渭北(临潼)现代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重新修订)已经区政府第17届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西安渭北(临潼)现代工业新城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安渭北(临潼)现代工业新城(以下简称 “渭北工业新城”)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渭北工业新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渭北工业新城规划区范围内涉及被征收土地、房屋安置补偿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征收人是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组织单位是渭北工业新城管理委员会,实施单位是被征收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被征收人是指合法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及对被征收的建(构)筑物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 土地征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按照“同地同价、依法补偿”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土地征收补偿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本区域土地年产值1085元/亩计算,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耕地:土地征收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15 倍;
(二)其他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共计为年产值的20倍;
(三)地面附属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七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四荒地”,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八条 房屋征收按照“公平合理、拆一补一”的原则,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1〕49号)和《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11〕35号)的规定和相关法规,在渭北工业新城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收补偿。
第九条 房屋丈量登记和资产评估,由受委托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房屋拆迁的面积按实际丈量登记的成果为准。
第十条 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企业或单位,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如需要安置,必须服从渭北工业新城规划,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期间涉及房屋征收的,搬迁费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给付;歇业期内,由征收人出具证明,免征各类工商营业税费,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后,剩余被征收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征收人收储。被征收人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同时收回,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收回注销。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和安置:
(一)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二)征迁公告发布后,在原宅基地上抢建、扩建的房屋和临时性建筑;
(三)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擅自扩大宅基地并违法建设的;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四章 安置与产权置换
第十四条 按照渭北工业新城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村庄坚持“保留为主”和“原址改造”原则,在保持原貌基础上,提升改造;因规划和建设需要征收房屋,涉及征收的村庄,按“先安置后拆迁”和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楼房集中安置”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改造的方式。安置区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按照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和商业街区的设计标准,由渭北工业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楼房安置为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单户建筑面积(包含地下室)暂定为:75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等多种户型(具体以设计图为准),被征收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第十七条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二)产权清晰,为全产权房;
(三)达到入住条件。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标准应为土木、砖木、砖混、框架等居住性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主体建筑物。简易房、临时性建筑等非居住性附属建筑物等不列入产权置换范围。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的户数以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为计户单位,以丈量登记时本户在册农业人口为准。安置面积按人均65平方米实行产权置换和补差。
第二十条 给予被征收人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规划审批的面积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征收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居住性主体房屋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下),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不足的补足65平方米,补差增加的面积部分按395元/平方米缴纳。超出应安置面积及二层以上(不含二层)部分,按评估后的重置成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按所选安置用房面积,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差8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互不补差;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补差100元/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用房按照“就近上靠”的原则,因设计原因,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超出抚常掂端郾得淀全丢户面积按建筑成本价800元/平方米缴纳;自愿放弃应安置面积的,按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抵扣后)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建成后,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补助费500元/户;需过渡安置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另行支付搬家补助费500元/户。
第二十五条 因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需要,在安置区未建成时可以先行征收的房屋,但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应进行过渡安置,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人均65平方米计算):其中人均30平方米部分,每月补助5元/平方米;其余35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平方米;住宅安置用房属六层以下(含六层)的过渡补助期限为十八个月,属七层(含七层)以上的过渡补助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非住宅房屋属七层(含七层)以下的过渡补助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属七层以上的过渡补助期限为三十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单位依照该户人均安置65平方米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元发放过渡补偿费。新建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拒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发过渡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已迁出的祖遗户,在征收区域内有合法房屋产权的,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确需进行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本办法第五章《生活与社会保障》中的相关条款;
(二)每户可按120平方米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按评估后的重置成新价予以货币补偿;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补差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缴纳。
第二十八条 安置用房分配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和被征收人腾交房屋的先后顺序,制定安置用房分配方案。
第五章 生活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为解决被征收人的生活保障,安置区规划建设部分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由村委会(社区)负责分配到户,商业用房的面积从被征收人的产权置换总面积中扣除,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商业用房原则上由村委会(社区)统一经营管理,收益由村委会(社区)按年度分配到户。村委会(社区)留成部分应通过被征收人会议确定,专项用于安置区公共管理等费用。
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地符合撤村转户条件的,按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整建制撤村转为城镇社区,所有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就业、就医、就学、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上,符合《西安市临潼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条件的,按政策规定标准,一次性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人均耕地面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下月起,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年龄在18周岁—45周岁,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优先纳入工业新城就业服务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的需要,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培训。符合上岗条件的,提供一次就业机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和小额贷款担保扶持范围。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四条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在十五日内签订的,每户奖励3000元;在十五日至二十日内签订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二十一日至三十日内签订的,每户奖励1000元;超过三十日签订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拆除并与征收人签订自愿放弃协议,在三十日内腾空房屋,每户奖励8000元;在四十日内腾空房屋,每户奖励6000元;在五十日内腾空房屋,每户奖励4000元;超过五十日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自行完成拆除,经验收合格的,在三十日内完成的,每户奖励6000元;在四十日内完成的,每户奖励4000元;在五十日内完成的,每户奖励2000元;超过五十日完成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在被征收安置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渭北工业新城建设,主动配合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任务,不得无理干扰、阻挠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原宅基地上强建、抢建、加盖的房屋等违法建筑,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围攻、辱骂、殴打和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征收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与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和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分别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 它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实际使用房屋者或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后先行拆除,待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生效后,按其所确定的产权份额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安置形式、补偿标准等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已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的,应继续履行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颁布有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西安渭北(临潼)现代工业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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