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求垫付生活费及护理费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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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26
可以的。所有垫付的费用都需要开具收据或发票,到时候理赔的时候,拿出来要算账的。
先行垫付的生活费及护理费在后期理赔的时候,可以抵扣:住院伙食费、护理费

希望能帮上你,望采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5-06
事故时谁的责任呢?你的全责?还是什么情况啊,把问题补充全面了,否则真的不好帮你啊。
如果你的全责,只能垫付医药费,还要你自己亲自交费到医院的收款处,然后把交款的收据你自己保管好。不能给对方现金,其他费用一律不垫付,等最后一起算账。受害方要求的生活费和护理费,没道理,这些费用等结案后是由交强险赔偿的。不是你个人赔偿,所以暂时不能垫付,你垫付的多了,到时候都要不回来的。
如果不是你的责任,那就什么都不垫付,要是你有责任,但不是全责,可以少量的垫付医药费,其他的不垫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5-05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给持有单据的一方打收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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