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以外的原因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判断标准:

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

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扩展资料:

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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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3
  一、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本意,并能够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是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主客观愿望相违背的。这些因素从性质上看,应当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主观愿望相矛盾;从作用上看,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发展以及完成的进程相冲突。至于如何判断这些因素是否能够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使犯罪在达到完成的过程中被迫停顿,则应当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
  二、准确界定“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现实意义 :
  理解“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关键就是要辩证的理解犯罪中止论中的“被迫性”和“自动性”。犯罪未遂的“被迫性”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具体表现,未遂犯未完成犯罪并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未遂犯未完成犯罪上的“被迫性”,是讲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是被迫性的,是行为人认为不能完成而又违背其犯罪本意的,而不是说必须客观上已达到迫使行为人绝不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在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时要抓住意志和原因这两个关键词,再结合对犯罪中止论的把握即可以很好的认定“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2个回答  2010-06-02
是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自然力就属于人意志之外的,因为它不受人意志支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6-06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为”最根本的是不是犯罪分子的自动放弃而是出现了阻碍他继续犯罪的因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

(2)第三者的出现、制止、抓获,政法机关的行动等。

(3)自然力的破坏,例如放火时因刮大风而无法点着目的物。

(4)物质障碍,例如所带工具撬不开门、撬不开保险柜。

(5)时间、地点、场合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等等
第4个回答  2016-04-29
你这个题目有点问题,一般来讲只能是求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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