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为主

如题所述

一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第十部分第36条第三个段落中提到“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从其出现的位置,就可以理解到中央作出这一决定,主要是出于三点考虑,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二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需要;三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需要。另外,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事权、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再一个就是人权、即“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为主”,这也构成了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两大举措。

二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必须确保各级党委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主要是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20字标准;二是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七项原则;三是符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领导班子建设要求;四是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五是坚持选拔任用条件,即具备六项基本条件、七项基本资格;六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人选)确定后,按程序由各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免。

三要发挥纪委主导作用。1992年4月17日,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确定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部门党组)提名的程序。现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正是对这一程序的修改。为此,今后要形成提名、推荐、考察、呈批工作以纪委为主,切实发挥好纪委的主导作用。一是候选人(人选)由纪委提出。换届时,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一级纪委提出;党代会闭会期间,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调整,由上一级纪委提出人选。二是考察由纪委主持。由上级纪委主持开展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党委组织部门配合。三是由纪委直接呈报。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讨论决定,由上一级纪委直接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要注重执纪监督能力。社会生活的丰富化和公共管理的法治化,决定了执纪监督工作面日趋宽泛,执纪监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也更加重要。所以,要尽量把那些在执纪监督工作中达到“目无全牛”的庖丁式人才选出来,担任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此,一是要坚持在执纪监督一线、在执法执纪部门、在法律纪律学术领域,培养和选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二是确定选拔任用对象时,要注重执纪监督、法律监督、法律纪律学术领域的工作经验;三是要考察执纪监督工作实绩,把那些主持或参与过大要案件查办、善于研究工作、善于发现问题和敢于碰硬的干部选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岗位上来。

五要防止成为一潭死水。主要是防止“两个只能”的问题,一方面是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只能在纪检监察机关提拔、交流,堵死了出口;另一方面是防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只能从纪检监察机关选拔,堵死了进口。实践中,一是各级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继续将纪检监察干部统一纳入,在干部选拔任用总体规划和规划实施中,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的相应比例;二是上级纪委在提名、考察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时,应拓宽视野,将党委、政府领导和其它部门干部一并纳入,在干部选拔任用总体规划和规划实施中保证系统外干部有一定比例;三是推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纪委书记异地交流、副书记有计划交流,长时间在同一个纪委领导班子担任职务的成员必须交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地方各大班子、各部门领导常态交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按程序转任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等。

六要按照“三化”要求推进。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与“两为主”是一体的,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相得益彰的。“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是一项重大举措,在推进中,一是具体化,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权、考察工作具体为“菜单”,对各个环节、各个事项逐一罗列,让操作者不能随意变更;二是程序化,明确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工作流程,界定必经程序和选择性程序,明确各程序如何衔接、谁衔接谁等问题,强化过程管理;三是制度化,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做到事无巨细有章本、有制度,制度落实有监督,违背制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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