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是科目二和科目三总的预约不得超过五次?还是分别不得超过五次?我看这几句话越看越迷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