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

《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七条: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是科目二和科目三总的预约不得超过五次?还是分别不得超过五次?我看这几句话越看越迷糊了。

分别不超过5次。
当然,如果科目二5次不合格后,科目三就不用预约了,本次报考就结束了,要重新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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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7
分别预约不得超过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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