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关于贪污罪入刑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如题所述

贪污罪入刑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没有权限对贪污罪入刑数额标准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作出细化的规定,但不属于司法解释。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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