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如题所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 申请人需具备相应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 必须有基本设施,包括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和仓库;
3. 应配备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求;
4. 加工设备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加工能力要求;
5. 需有合格技术人员,能正确识别种子、检验质量及掌握贮藏保管技术;
6. 所经营品种应通过审定,具备一定数量审定或登记品种;
7. 生产地点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具备种子生产隔离和培育条件;
8. 满足其他规定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体系:
1、国家法律法规:涉及种子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种子法》等;
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
3、种子质量控制:确保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市场准入机制:规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和标准;
5、追溯和监测系统:建立种子来源和流向的追溯体系,监测种子市场动态。
综上所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包括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必备的基础设施和检验仪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合格的技术人员、通过审定的经营品种、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以及满足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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