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病报销和门诊报销冲突吗

如题所述

慢病报销和门诊报销不冲突,但存在一定的限制:
1、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人员,也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但是,一次门诊就医的费用,只能享受一项报销待遇,不能两项待遇重叠报销。
2、根据医保政策规定,享受慢性病报销的病人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门诊就诊,并且要按照规定的拟定方案进行治疗。如果就诊的门诊并非该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门诊,则不能享受门诊报销。
3、参保人就医时一定要注意,同一笔费用不能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和慢性病门诊报销两种待遇,在就医时,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应与普通门诊费用分开结算。
4、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5、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双通道”谈判药品待遇可同时分别享受,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笔费用不能重复享受两种待遇。
慢病门诊医保的报销比例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甲类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特殊情况再提高十个百分点。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为30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综上所述,慢病报销和门诊报销并不冲突,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同时申请两种报销。在申请报销时,需要了解当地医保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报销,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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