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行为成立时,其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要等将来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例如无权代理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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