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或母或养父养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随父或母更改民族成份的,必须以其父母第三次人口普查或经省政府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
8、年满20周岁,本人民族成份为汉族,而父母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随父母恢复少数民族,由于迁移、招工、招干、入学、参军、工作调动或户籍部门换发新旧《居民户口》本时,上网操作错登了民族成份的,可以更正为原来的民族成份。
三、程序手续
1、更改手续:A、申请人书面报告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委进行初审,领取《湖南省个别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B、申请人按表格要求填表和履行有关手续;C、到市民委终审,符合政策规定的执市民委证明单和审定的表格到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手续。
2、更改民族成份须携带的证件材料,A、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其户口复印件须加盖户籍管理单位公章和签署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B、申请人与父母户口分立的,须出具本人与父母相关联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材料。
3、更正手续:A、申请更正的个别公民,须持个别公民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民族身份证》、申请报告和其它有关原始证据材料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由有关的责任人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同时加盖公章;B、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表格,并由所辖公安派出所经办人、所领导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安户籍管理专用章;C、到市民委盖章认定后,返回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四、责任追究
凡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正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一律取消,将对有关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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