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返聘另一家公司上下班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racinglion律师您好,今天刚好看到你关于退休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回答,想请教一下,如果未满法定退休年龄(56周岁,55岁已办理退休手续,重工业行业),后返聘于另外一家公司,上下班遇车祸能否认定问工伤,不胜感激。谢谢

1.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
2.如北京市、厦门市,天津市等地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而上海市等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另外,如河北省等地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3.此外,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
4.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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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25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1.单位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这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所规定的一种特殊制度。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拟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欲将这一规定取消,在征求意见。目前,尚没有修订。

2.职工退休后,即不再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如果到另外的单位应聘,是形成一种劳务聘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但不属于劳动关系),社保机构也不接受这种劳务关系的工伤投保,因此,一旦发生因劳务而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注意,确切地说,在法律上不能称之为“工伤”),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社保机构是不会做工伤认定的。

3.退休职工到外单位应聘,通常是按照聘用协议来约定待遇(例如报酬、劳务时间等)的,对于在劳务工作中发生事故而受伤,也是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协议,则是按照民法的一般人身伤害事故来处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是由聘用单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至于“退休职工受聘、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情形,如果在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话,通常是不认定为“因劳务而发生事故”。这与“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情形不一样,关键是身份(法律上称之为“主体”)不一样,因而,法律关系不一样。在这种情形下,聘用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当然,如果是乘坐聘用单位的班车上下班而发生车祸事故,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也是因交通肇事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或者劳务受伤的赔偿,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同。

5.一般的男职工法定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例如,可提前五年),可以理解为:特殊工种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只要办理了退休手续,社保机构即不再承保工伤保险,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会认定工伤。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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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1个回答  2010-05-25
各个省的规定不一样。如广东好像就可以,而江苏好像就不可以。建议你还是直接咨询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
第2个回答  2010-05-24
车祸是明确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范围的事故,不管是否为上下班时间出险。
你只能要求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
第3个回答  2010-05-24
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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