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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这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所规定的一种特殊制度。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拟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欲将这一规定取消,在征求意见。目前,尚没有修订。
2.职工退休后,即不再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如果到另外的单位应聘,是形成一种劳务聘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但不属于劳动关系),社保机构也不接受这种劳务关系的工伤投保,因此,一旦发生因劳务而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注意,确切地说,在法律上不能称之为“工伤”),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社保机构是不会做工伤认定的。
3.退休职工到外单位应聘,通常是按照聘用协议来约定待遇(例如报酬、劳务时间等)的,对于在劳务工作中发生事故而受伤,也是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协议,则是按照民法的一般人身伤害事故来处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是由聘用单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至于“退休职工受聘、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情形,如果在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话,通常是不认定为“因劳务而发生事故”。这与“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情形不一样,关键是身份(法律上称之为“主体”)不一样,因而,法律关系不一样。在这种情形下,聘用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当然,如果是乘坐聘用单位的班车上下班而发生车祸事故,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也是因交通肇事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或者劳务受伤的赔偿,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同。
5.一般的男职工法定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例如,可提前五年),可以理解为:特殊工种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只要办理了退休手续,社保机构即不再承保工伤保险,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会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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