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5-29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
为加强市政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小区全体业主、住户及 **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2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 **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市政小区物业进行的管理活动。
3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市政小区物业所有权人。
4 本细则所称住户,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的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二条 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2. 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
4.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5.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2. 遵守业主公约。
3. 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4. 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5.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1.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
3. 业主户外的水、电、气、暖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按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 3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 4 )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5. 本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1 )践踏、占有绿地;
( 2 )损毁树木、园林;
( 3 )占有通道等公用场地;
( 4 )乱抛乱堆垃圾、杂物;
( 5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 6 )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 7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 8 )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 物业管理公司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 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1. 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 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 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
4.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公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 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3. 市政小区安全防范管理;
4. 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5. 市政小区内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
6. 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
7.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8. 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由 **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八条 法律责任
1. 损害小区管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等,应当恢复原状;不按时恢复原状的,由物业公司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
2. 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业主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将通知其限期缴纳,并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物业公司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 物业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扣减相应物业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签署合同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