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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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年金的税收,是继续实行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指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还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是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是实行后者,还是两者都实行?谢谢!

首先,纠正个错误,关于企业缴费,现在该参考财税[2009]27号文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其实你可能没有搞清楚缴费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计提企业年金缴费,这个阶段是对企业收税,这个时候参考财税[2009]27号文,也就是说那5%是计入企业的成本,免企业的税。

第二阶段是企业年金缴费计入个人账户,这个阶段是对个人收税,而个人的缴费是分两部分的:个人自己从工资中缴纳的部分(A)+企业为个人缴纳的部分(B),国税函[2009]694号显然是对个人收税做的规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就是指(A),企业缴费就是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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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8
两者并不冲突,
年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司缴纳,一部分是个人支付。
2000年的《试点方案》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果是公司缴纳部分的金额在整个公司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那么可以作为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都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2009年的《通知》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指个人支付部分是不能在缴纳个税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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