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不认可被继承人的有效自书遗嘱!

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认可公证过的遗嘱,更不认可被继承人的有效自书遗嘱,而只认可继承权公证书!而作继承权公证的话,还是避免不了老人过世后,子女还是得要同时出现在公证处等一系列麻烦的过程。

到底该怎么办?看起来这自书的有效遗嘱、公证过的遗嘱,都没有继承权公证更有效力?

  房管局不认可被继承人的有效自书遗嘱,是因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而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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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3
如果老人没有过世的话可以办理赠予。就避免了老人过世后再去公证的麻烦手续同时也可以免除一些公证的费用
第2个回答  2010-05-13
书的有效遗嘱、公证过的遗嘱都是有效的
第3个回答  2020-06-04
继承公证和公证遗嘱是两回事。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一样,只是一种遗嘱的表现方式,是在立嘱人生前形成的,房管局不是不认可这些遗嘱,而是从过户程序和条件的角度讲,要求做继承公证。继承公证是立嘱人去世后,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做的。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简单说,在实践中不能排除自书遗嘱被后来新遗嘱取代而无效的可能,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排除被新的公证遗嘱取代而无效的可能。所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会要求继承人到场办理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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