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资源部最新公告显示,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将对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实行中央直接管理,这些矿产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和晶质石墨。
2. 对于除上述战略性矿产外的矿产资源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决定将其出让和登记权限下放至地方。具体来说,11种矿产如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和萤石的后续登记事项将由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3. 此外,其他矿产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批准的试采和批复的矿区范围登记事项,将由相关行政区域的省级或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
4. 自然资源部此前发布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将实施同一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的同级管理。这意味着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仍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而大宗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则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其他矿种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职责则下放至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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