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资产配置

如题所述

在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资产配置的相关政策。首先,配置资产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是根据国税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的需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购买或交换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


配置资产需要满足特定条件(第二十二条):当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职能需求时,或者资产难以共享、共用,或者市场购买服务成本过高时,才会进行配置。配置时必须遵循规定的标准,没有标准则需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保证合理配置;一般情况下,会优先通过资产调剂,除非必要才批准重新购置。


对于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单位的部门预算流程(第二十四条),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审核,最后报财政部审批。未经预算批准的购置需经过特定申请程序和财政部审批。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买(第二十五条),必须依法遵循政府采购程序。接收外部系统无偿调拨或捐赠的资产,事业单位需要定期(季度)向财政部备案接收资产的相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扩展资料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局以 国税发〔2010〕21号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附则11章7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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