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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一、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据《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以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名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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