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立案后双方和解能撤案吗

如题所述

盗窃罪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双方和解并不能当然使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盗窃罪立案之后只有经侦查发现无犯罪事实或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侦查机关方可撤销案件。

但若失主有谅解行为,且已经返还赃物,公安司法机关在选择强制措施时,可能据以选择较轻缓的强制措施,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能据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仍需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

构成盗窃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事人和解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特殊处理。

条件如下:

(一)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嫌刑分第四章规定的和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1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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