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版权作品谁有发行权-作者的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后的著作权归属?其财产权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发行权出版权是作者的还是出版社的

法律主观: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出版权是合同约定的。发行权与出版权简介:1.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相对于表演、展览等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而言,发行权是一种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一般来说,发行这种方式主要是适用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2.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发表权和发行权区别

一、发表权和发行权区别

1、发表权与发行权的区别是:概念不同,发表权,也称公开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

(1)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2)行使的次数不同,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为作者享有;而发行权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仅仅为作者享有。

二、什么是发表权

1、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公开权,是指向公众披露作品的权利。发表权属于著作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2、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的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后的著作权归属?其财产权如何处理?

作者已经过世五十年以上,其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无偿使用,但是其财产权仍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扩展资料

根据《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