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环境污染的是

如题所述

有害物质对大气水质土壤和动植物的污染,并达到致害的程度。环境污染按照环境要素,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固废污染。
1、大气污染:包括企业废气排放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饮食业油烟排放污染、建筑施工污染、垃圾焚烧污染、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释放有害物污染、室内空气污染;
2、水体污染:包括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海洋污染、饮用水污染;
3、固废污染:包括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药垃圾等)污染、放射性废物污染、白色污染;
4、土壤污染:包括化肥污染,农药污染、白色污染。
一、环境污染侵权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环境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往往是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之后,损害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另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损害也具有广泛性。在实践中,一般是多个受损害的公民共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
三.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1、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应按照“物耗少、能耗少、占地少、污染少、运量少、技术密集程度高及附加值高”的原则,限制发展那些能耗大、用水多、污染大的工业。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三方面统筹考虑,进行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之间的结构比例的调整和优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2、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水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清洁生产是采用清洁能源、原材料、生产工艺和技术来制造清洁产品,通过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改革现有的生产工艺,积极发展新型节水技术和工艺,以降低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用水量,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例如采用无水印染工艺,可以消除印染废水的排放。
3、大力发展废水资源化及回用技术:通过回收废水中的有用物质,既可使之变废为宝,又可增加经济效益,还可减轻废水处理的负荷。废水经过有效净化后,可直接返回到生产工艺流程中进行重复或循环利用,如用作生产工艺用水或工业冷却水,也可用于城市建设,用作娱乐、景观用水或补充地下水;还可用于农业生产,用来灌溉农田、养鱼等。
4、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控制相关法规条例,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加大环境监督及执法力度,对那些不能够进行污染源治理或达标排放的厂矿企业,要坚决关、停、并、转。转变环境管理指导思想,从以往污染的分散治理为主转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从末端治理为主转向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从单一的浓度控制转向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从区域管理为主转向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的转变。对产生废水的污染源要严格管理,加强治理,使排放的废水达标。
5、开发污水处理的高新技术工艺,提高污水治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开发处理功能强、出水水质好、基建投资少、能耗及运行费用低、操作维护简单、处理效果稳定的污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污染治理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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