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承认怎么办

如题所述

对方如果不承认,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起诉的法定要件为,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也可以搜集其不承认理由的相关证据,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起复核。如果没有提起,那么无论对方是否承认,事故责任认定书便为既定事实,没有什么可说的。如果涉及赔偿问题,可以走诉讼程序,一般法院会以事故责任认定为准。
(一)作为交通警察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是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要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改变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是必须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的判案。当然,在没有特别有力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参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案的。在实务中,当事人依靠自已的能力来推翻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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