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工作制加班怎么算

如题所述

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标准: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当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若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的概念: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时间。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制。中国普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劳动者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
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常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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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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