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如题所述

下列政府信息,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十)行政审批项目;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四)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五)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六)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十七)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十八)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十九)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市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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