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对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城市管理执法局重新收集了部分证据并提供给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根据这些证据做出维持决定。刘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内,城市管理执法局又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并提交了一些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交的证据。问:1)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的举证责任主体是谁?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