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买房条件新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海南户籍:

第一套房首付30%其余可按揭;第二套房按各市县、各银行规定执行。如海口市规定,首套房已结清的首付40%,未结清的70%;三亚市一律50%。

2、非海南户籍:

(1)第一类市县(海口、三亚、琼海):以家庭为单位限购一套、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城市限购区域内购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2)第二类市县(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3)第三类其他市县:以家庭为单位限购一套,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法律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申请购买政府统筹管理的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本市公布的户籍、从业期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规定条件。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户籍、从业期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财产值标准等相关量化标准,由市政府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灵山镇及演丰镇。主城区范围重新调整的,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重新公布。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统筹示范镇或计划单列镇,参照本款规定的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乡镇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已购买了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且原所购政策性优惠住房面积未达到本省规定的职工住宅控制标准的,将原所购政策性优惠住房腾退后,可以申请购买政府统筹管理的限价商品住房。专业技术人员及国有企业职工住房控制标准按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及其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已按规定领取了政策性住房补贴的,不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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