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用最直白的语言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对赌协议说白了,就是为保证“”投资方“”投资的企业不论经营状况好坏都能获得收益的协议。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方都能得利,一定是以融资方发生损失达成的,因为利益不会凭空出来。既然如此,为什么融资的方愿意接受呢?
第一种情况:融资方已经无路可走了,不融资就等破产,要是融资后经营的好,还有机会起死回生!
第二种情况:融资方对自己的经营状况非常有信心,认为自己融资后会发展的更好,一定可以达到对赌协议里的要求。
当然除了融资,在很多领域都存在对赌协议,弱势的一方就是要比较吃亏。弱势一方必须完成对强势一方的约定,才能获益。如果不签对赌协议,强势一方完全可以把这个机会给其他人。
就拿《战狼2》举个例子。
根据协议,以北京文化为主的发行方,向《战狼2》的制片方(吴京)支付了1.4亿人民币,来购买对于《战狼2》的发行权,并向制片方(吴京)承诺8亿的“保底”票房数字。
如果影片的票房超过了低于8亿这个保底数字,那么发行方需要自掏腰包,给制片方(吴京)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票房高于了这个保底数字,发行方才有可能盈利。
截止2017年9月4日,《战狼2》累计票房已经高达55.6亿元。这对制作方和发行方来说,无疑是双赢的局面。
这就是我在上面讲的第二种情况,融资一方对业绩非常有信心,所以才会欠下对自己不利的对赌协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意思自治,法院是承认对赌协议的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对赌协议分为很多种,可以是业绩对赌,利润对赌,或者是条件对赌,签订时要保证自己对项目的了解程度和协议的有效性